院名等无形资产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院名、院徽、院标等无形资产,是科研机构多年积累的宝贵信誉和品牌资产,其价值不亚于有形资产。根据《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6修订版)》,院名(包括但不限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苏省农科院”、“江苏农科院”、“Jiangsu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JAAS”)及院徽、院标等,均为院无形资产。

20248月,我院印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院名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245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院名授权使用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院名范围、授权流程、格式规范、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及监督管理要求,确立了所属单位为责任主体、团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该办法还列出了绝对禁止使用的格式,并明确发现合作方违约、无授权使用、虚假宣传等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成果转化处报备。

从制度层面看,院名管理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院名使用的场景日趋多元、合作方诉求日益多样,仍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院名使用场景的界定问题

《办法》将“使用院名”限定为“合作方与我院签订技术合同后,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院名的行为”。实践中,院名使用场景远不止于此: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院名,是否需要审批?合作方在企业简介、网站宣传中使用“省农科院”“江苏省农科院”等字样,是否属于“使用院名”范畴?我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共建的多家产业研究院(如“江苏省农科院××产业研究院”),通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研究所或团队运行,但其日常对外宣传、产品推广中需冠以产业研究院名称,现有制度并未将这类场景纳入规范,存在“批不批、谁来批、按什么标准批”的困惑。

(二)授权格式规范的适用边界问题

《办法》规定,授权内容原则上应以“院(所)名称+研发”“院(所)名称+联合研发”“院(所)名称+技术支持”的格式呈现,但未明确什么情况可用院名、什么情况只能用所名。几万元的小额技术合同与几十万的大额合同,在授权层级上是否应有所区别?工作人员缺乏判断依据,既担心把关过严影响合作积极性,又担心把关过松给院带来潜在风险。

(三)授权使用期限与后续监管问题

《办法》规定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授权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当重新申请。明确所属单位为院名授权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初审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但在实际执行中,跟踪监督存在一定难度。合作方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网站信息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难以实时掌握。此外,对于发现违约行为后的处理流程,《办法》虽然明确了“及时制止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成果转化处报备”,但具体如何制止、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缺少细化的操作指引。

二、几点建议

(一)细化院名使用场景的分类管理

建议对院名使用场景进行系统梳理,区分“公益性使用”(如学术交流、成果宣传、非营利性活动)、“产业研究院冠名使用”和“合作方商业性使用”等类别,分别设定不同的管理规则。公益性使用简化审批流程或实行备案制;产业研究院冠名应明确使用范围;合作方商业性使用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二)完善授权审批的量化标准

建议进一步细化授权审批的量化标准:如明确授权产品须与技术合同中的核心技术或成果直接相关;建立与合同金额挂钩的分级授权机制,区分院名授权与所名授权两个层级;实行“一产品一审核”,首付款到账后方可申请授权等。

(三)建立多级监管与分级处置机制

建议建立授权使用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内,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授权到期或合同终止后及时收回授权;对外,可通过行政投诉举报渠道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借助行政执法力量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建立分级处置制度,对违规使用院名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告、暂停或终止授权、追究法律责任等梯度化处理措施。对未通过审批擅自授权,或在监管中失职渎职的,可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挂钩。

(四)建立信息化台账与风险防控机制

建议建立院名授权管理台账,对授权事项进行动态记录和全程可追溯管理。同时将院名授权管理列为廉政风险防控点,定期开展风险排查。

三、结语

院名等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需要在规范管理与服务转化之间找到平衡——既要防止院名被滥用、冒用,保护院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因管理过严、流程过繁,影响正常的成果转化和对外合作。制度框架已经搭建,持续优化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