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方式之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针对查办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个案与类案研究,发现制度缺失、权力运行风险、监督管理疏漏之所在,通过专题调研、部门会商、征求意见等方式,查找系统性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找准症结、把准病脉,有针对性地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建立起纪检监察建议提出、期限纠正、跟踪督查、结果运用相结合的工作流程,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整治某些领域,凸显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和效能,实现发出一份建议书、管好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带动一片管治的效应。
农业科研院所是农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在科研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科研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更关乎科研院所的公信力和科研成果的质量。院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自2018年以来共制发了11份纪检监察建议,涉及管理服务部门、专业所等多家单位,涵盖工作作风、责任履行、教育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等多方面问题。建议的制发是针对典型的案件或是一个阶段出现较多问题的单位而进行的,一对一“独家定制”“量体裁衣”,切中问题根源,被建议单位也根据要求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如针对科研诚信、挂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分别向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后续实施科研全过程诚信管理,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印发《关于加强院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意见》,列明失信行为清单;制定院外派挂职人员管理办法,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选派管理等等。具体如何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如下几点思考与归纳:
一是精准破题施策。“主体责任未压紧压实”“学习教育未入脑入心”“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表述时常出现在众多纪检监察建议中,几乎可以算作是通用表述了。这类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建议过于宽泛简单,似乎发给哪个组织或部门都可以,没有探求内核根本,靶向性、可整改性不强;此外还有一些建议依据欠缺,表述缺乏专业性,因而都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根本问题。找准问题、提供良策是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与价值,也是实现纪检监察建议实际效果的关键一环。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建议环节能够准确“诊断病因”,对症下药,既治病树又“伐根”,提实提专提准纪检监察建议,以便让被建议的单位、组织真心愿意、自觉接受,并主动纠正错误。
对于农业科研院所来说,需要将目光聚焦在科研过程管理、科研诚信、经费使用等方面,同时关注治党管党、政治生态、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探究人与事、仔细瞄准短板与漏洞,找到问题的准确指向,如此才能点题破题。
二是治标更要治本。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目的是解决问题、整改落实,但仅仅是提出建议、一发了之,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作“半拉子”文章,还容易造成该项机制及纪检监察机关威信和影响力的下降。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怎样做好发出建议的后半篇文章是关键,要如何督促真正地把问题整改到位、落实到位,这是纪检监察工作做好做优做实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做到以案促改、以监促管的重要一步。
在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时,必须准确表明责任主体,指出深层问题所在,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整改浮于表面的情况;明确反馈要求,被建议单位在反馈整改情况时,要详细说明具体的整改方案、整改的实际效果、还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整改计划等等,扎扎实实进行整改;规定反馈时限,一般要求被建议单位在收到纪检监察建议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逾期未反馈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进行督促提醒,对无理由、无正当理由拒不反馈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细微也见真章。虽说纪检监察建议通常是以案促改的方式之一,但其适用情形并不止这一种。纪检监察建议包括纪律检查机关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以及需要时合并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检举控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突出问题,在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以及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制度短板、监管漏洞等情况,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有关组织或单位强化治理。
因此,纪检监察建议是要着眼于问题所在,而非局限于案件,有些时候看似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却可能隐藏着大隐患。院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就曾针对日常监督、专项整治、问题线索函询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发建议,推动相关组织和单位规范管理科研副产品处置、试剂耗材采购、在职职工创新创业、社会车辆租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既完成了事后补漏的工作,又可以预防事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