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院成果转化平台企业的思考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我院作为省政府直属的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在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方面积累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由于缺乏孵化熟化和中试转化等平台,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已产生不利影响。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必要性

1. 科技型企业为我院自主研发成果的孵化熟化、中试转化和产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19年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前,我院具有孵化熟化、中试转化与产业化等各类投资企业51家,先后推广应用了农作物新品种67个、新技术28项,累计推广面积超6亿亩,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超12亿元、社会效益超150亿元。

2. 孵化熟化和中试转化平台视同产业化企业一律清理关闭对我院科技创新“0-1”和成果转化“1-10”已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一项原创农业科技成果的形成与大面积应用必须经历实验试验示范产业化全过程,科研单位和专家看准看好的苗头性、前瞻性成果未必被产业化企业立即看中。原有模式下,专家团队专注科学实验和小范围试验,成果转化平台专注大范围试验和中试示范,通过相互反馈、各司其职、顺畅沟通、充分交流,不断解决科技成果创造“0-1”和成果转化的“1-10”阶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快了自主成果的熟化转化,也为成果产业化扫清前期障碍和风险,提高成果产业化的成功率和针对性。转化平台缺失后,需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自行寻找甄别企业,参与各种商业谈判和对外宣传,不仅花费了大量本该专注科研创新的精力,实际收效也甚微。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可行性

1. 政策有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从文件精神看,在科研事业单位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完全符合改革政策要求。

2. 同行有经验。据了解,在企业集中监管改革过程中,部分省份对于科研院所所属企业采取分类处置原则,与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紧密相关的核心企业普遍获得保留。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级农科院均保留全资平台型企业,作为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平台,分别为北京京研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科立特农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颖农业科技孵化有限公司、浙江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 省内有先例。我省省属高校大多采取保留资产经营公司方式推进成果转化,明确高校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持有管理202411月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明确省产研院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授权承担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等的投资管理,可以参与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三、我院保留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有现实需求

我院已被列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先行范围,重要内容就是要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支撑我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此外,我院2023年已列为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目前已涉及赋权成果作价投资事宜,为更好理顺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各方权益,强化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监督管理,需要依托成果转化平台企业代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全国多地正在探索设立创投基金、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组合投资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2025年我院设立的科研基金中已有成果转化方向,支持具备产业需求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产业孵化,构建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助力科技成果跨越“0-1”“1-10”,为农业科技产业化企业提供更多源头活水。因此,申请保留或者新设立成果转化平台企业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