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界定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建议

目前,我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主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65%,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达到45%,主要粮棉油作物用种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

当前甘薯等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甘薯具有超高生产能力,广泛的适应性和易恢复生长的特点,在我国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甘薯产量占世界产量的55%,为世界最大的甘薯生产国。然而,甘薯等无性繁殖的农作物具有收获体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特点,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困难。

一是无性繁殖植物的新品种权易受侵害。相较于玉米、大豆等作物,盗取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门槛和成本较低,生产中往往一根茎叶,一根枝芽就能实现大量扩繁。加之侵权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或受利益驱使,导致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侵权易发、多发。比如,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2例无性繁殖植物的新品种权侵害案。

二是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范围界定不清。《种子法》(2021版)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这意味着品种权人有更多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实践中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范围界定因植物种类和用途会有所不同。比如甘薯的薯块既属于繁殖材料又属于收获材料,作为种薯属于繁殖材料,作为商品薯时属于收获材料。2024年华东地区某电商平台销售鲜食甘薯的商家反映,某农业种业公司购买了一家科研单位某甘薯品种生产经营权(独占许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签署了《某甘薯品种打假维权授权书》。2024年这家公司将打假维权的范围,扩大到了鲜食甘薯消费领域,起诉甘薯销售商销售的甘薯侵犯了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这种将植物品种权延伸到终端消费领域,是恶意解读植物品种权许可范围,不仅影响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农业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是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被滥用。《种子法》将植物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这种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压实种子使用者的监督责任可以促使其关注种子来源的可靠性,从源头保证种子质量和维护自身利益。比如,20229月,《南方农村报》发文指出,我国很多已经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并非都是育种人、申请人真实发现的新品种,往往都是把通过进口或者其它渠道在市场已经广泛种植使用多年的老品种,以欺瞒的手段申请,在授权以后,“权利人”开始依法维权,利用国家诉讼资源获得高额赔偿。

四是网络电商等平台缺乏涉种监管制度。随着网购的不断发展,网络购买种苗也更为普遍。由于网络销售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苗明显增多,假劣种子、带病苗木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报道屡见不鲜。有农户反应,其在网络平台所购买的甘薯种苗存在假苗、病毒苗的情况,由于未能及时鉴别,在秋季收获时损失惨重。网络购物由于其虚拟性、间接性使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护更加困难,育种者和生产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针对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收获体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特点,为此建议:

一是界定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范围,合理维护各方权益。建议最高法院及时跟进研究法律适用遇到的新问题,明确司法审判规则,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出指导意见,既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杜绝以维权为手段获取不正当收益的行为。二是规范植物品种权许可范围,促进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建议在司法裁定时,无论何种形式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单位除品种权人外都应该不具有再对外许可的权利;对于不能正常行使许可权利的单位,品种权人可以收回独占许可权利。三是健全电商平台涉种监管制度,客观判定植物商品销售类别。建议建立健全电商平台涉种监管制度,加强种子网络销售监管,探索实行网络销售种子备案管理,掌握种子销售去向和终端销售地址,强化对网络销售假劣侵权种子的追根溯源和全链条打击。四是加强《种子法》的宣传培训,营造依法治种的氛围。建议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和园区现场指导购种,并通过现场咨询、发放手册、电视广播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治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