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年第1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分工协作办法>的通知》(苏建函集建[2020]57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传发[2021]40号)和《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集中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单位的责、权、利划分如下:
一、责任划分
(一)使用单位
1. 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交通评价,负责文物勘察、人防工程结建(异地建设)、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事项的办理,以及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水土保持、人防方案等的报审工作,会同集中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2.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3. 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参与验收。按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
4.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5.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集中建设单位
1. 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项目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管理大纲,会同监管、使用单位进行评审。
2. 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3.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
4. 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廉洁、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审核资金拨付申请,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5. 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6.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7.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8. 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9. 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三)共同的责任
1. 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集中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应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
2.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3. 集中建设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
4. 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二、权力划分
1. 使用单位
积极参与集中建设全过程,提出项目需求,参与协调会商,参与项目工地例会,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有提出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的权力,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有确认权。(参与集中建设项目工作研究,不参与项目决策)。
可以委托一名代表担任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委。
2. 集中建设单位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拥有对项目招标、建设组织、人员选派等方面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建议,有拒绝权,但需说明理由。
三、利益划分
1. 使用单位
获得符合使用需求、质量合格的建设项目,通过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保障自身对项目的使用权益,确保项目建成后能更好地服务于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
2. 集中建设单位
按规定提取集中建设管理费。集中建设管理费是指集中建设项目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集中建设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等3个条件的,可从项目结余资金等渠道支付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集中建设管理费的10%;未完成集中建设任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故造成项目超出概算的,应当扣减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通过参与多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集中建设,集中建设单位可以积累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有助于提升自身在行业内的声誉、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