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认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这是提高科研院所的竞争性、发展力和社会价值,解决科技与经济发展相脱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必然要求。改革的初衷旨在解决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较低以及科技与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问题。通过引入企业化管理,科研院所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效率。企业化管理有助于科研院所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从以往的改革实践看,要么是彻底转化为企业,以逐利为目标,只能放弃了公益职责;要么是改革最终变成“要级别、要编制、要经费”。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的“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与“转企”存在本质区别,是在保持体制不变前提下,采用企业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创新团队、科研人员充足空间,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是要健全完善科研项目生成和攻关、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人员内外合理流动以及市场化评价、薪酬分配、任务承接等机制,形成高效灵活开放的创新生态和治理模式。

在企业化管理改革实践中必须把握三个关系:一是坚持事业体制、机构定位“两不变”,坚守事业单位设立初衷,坚持科研院所社会定位;二是突出内部机制、履职模式“两改变”,推进岗位、职称、绩效“三位一体”改革,打破编制界限的“岗位能进能出”用工机制,统筹编内编外管理,在岗位总数控批的基础上,实施按岗位设置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在绩效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收入能高能低的薪酬分配机制,按“业绩导向、多劳多得”原则自主实施绩效二次分配;三是党的领导、公益属性“两强化”。始终坚持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把职工的获得感、满意度作为检验的唯一标尺,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