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实施甘薯等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的建议

一、种子法颁布实施取得的成效

2023年12月26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种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自2016年种子法修订特别是2021年修正后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扎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2年底,我国长期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数量达到53.9万份,保存林草种质资源10.8万份;2016年至2022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和授权数量快速增长,全国共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94万个(次),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2.83万个,审(认)定林木良种9000多个、草品种674个;2022年,我国农作物种子市场规模首次超过1300亿元,企业资产总规模达到3069亿元。目前,我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主要造林树种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65%,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达到45%,主要粮棉油作物用种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

赵乐际指出,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国种业总体上是安全的,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种业振兴,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新修订的《种子法》在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二、甘薯等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的新问题

甘薯具有超高生产能力,广泛的适应性和易恢复生长的特点,在我国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甘薯产量占世界产量的55%,为世界最大的甘薯生产国。然而,甘薯、马铃薯等无性繁殖的农业植物具有收获体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特点,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亟需从四个方面完善。

一是无性繁殖植物的新品种权易受侵害。相较于玉米、大豆等作物,盗取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门槛和成本较低,生产中往往一根茎叶,一根枝芽就能实现大量扩繁。对于甘薯种苗的繁殖,企业或个人从育苗地偷摘一株种苗或者购买一些种苗,通过简单的扦插就可以从一株到十株,十株到百株快速的扩繁。加之侵权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或受利益驱使,导致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侵权易发、多发。比如,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2例无性繁殖植物的新品种权侵害案,其中一个是猕猴桃“杨氏金红1号”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某合作社购买“杨氏金红1号”枝条后,采用将枝条上芽孢嫁接到实生苗砧木上的方式,在两个基地一共种植了7000株猕猴桃树,最终法院判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范围界定不清。《种子法》(2021版)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这意味着品种权人有更多的机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然而,实践中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范围界定因植物种类和用途会有所不同。对于无性繁殖的植物来说,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界限比较模糊,大多数情况下,收获材料可以用作生产性繁殖材料。甘薯和马铃薯的薯块既属于繁殖材料又属于收获材料,作为种薯属于繁殖材料,作为商品薯时属于收获材料。比如,华东地区某电商平台销售鲜食商品薯的商家反映,某农业种业公司从一家农业科研单位购买了某甘薯品种生产经营权(独占许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签署了《某甘薯品种打假维权授权书》。2023年初这家公司开始了某甘薯品种维权打假之路,起诉近百名甘薯育苗户,2024年这家公司又将打假维权的范围,扩大到了鲜食甘薯消费领域,起诉甘薯销售商销售的甘薯侵犯了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对这家公司提出的网络销售的甘薯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意见,认为定义不清,司法解释不明,建议寻求专家意见作为辅助参考。这种将植物品种权延伸到终端消费领域,是恶意解读植物品种权许可范围,不仅影响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农业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是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范围被滥用。关于新品种权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种子法》将植物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这种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压实种子使用者的监督责任可以促使其关注种子来源的可靠性,从源头保证种子质量和维护自身利益。比如,2022年9月,《南方农村报》发文指出,我国很多已经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并非都是育种人、申请人真实发现的新品种,往往都是把通过进口或者其它渠道在市场已经广泛种植使用多年的老品种,以欺瞒的手段申请,在授权以后,“权利人”开始依法维权时,这些问题才得以显露。不法企业以不择手段取得品种权后,便全国各地到处维权,在以利用国家诉讼资源获得高额赔偿的基础上,夺取垄断地位,划片分割销售市场,将种子销售价格十倍甚或几十倍的上涨,一包10克装的番茄种子原本30元一包,同一个公司、同样的包装、种子成本一点未增加,但当取得品种权后,猛然间会上翻为300余元一包。

四是网络电商等平台缺乏涉种监管制度。随着网购的不断发展,网络购买种苗也更为普遍,根据淘宝发布的《2022阳台种菜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各类蔬菜种子销量同比暴涨,种子购买人数连续3年增幅超100%。但同时,由于网络销售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苗明显增多,假劣种子、带病苗木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报道屡见不鲜。有农户反应,其在网络平台所购买的甘薯种苗存在假苗、病毒苗的情况,由于未能及时鉴别,在秋季收获时损失惨重。网络购物由于其虚拟性、间接性使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护更加困难,育种者和生产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三、合理维护甘薯等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的建议

针对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收获体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特点,结合以上出现的新问题,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建议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田间地头和园区现场指导购种,并通过现场咨询、发放手册、电视广播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治种的良好氛围。二是明确保护范围。建议最高法院及时跟进研究法律适用遇到的新问题,明确司法审判规则,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出指导意见,既保障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杜绝以维权为手段获取不正当收益的行为。三是规范种权范围。建议在司法裁定时,无论何种形式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单位除品种权人外都应该不具有再对外许可的权利;对于不能正常行使许可权利的单位,品种权人可以收回独占许可权利。四是加强平台监管。建议建立健全电商平台涉种监管制度,加强种子网络销售监管,探索实行网络销售种子备案管理,掌握种子销售去向和终端销售地址,强化对网络销售假劣侵权种子的追根溯源和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