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中我们探讨了自己对在科研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小岗村的先行者们为农村的“联产承包制”改革破了题,我们的改革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科研事业单位的探索企业化管理也是如此。
一、自由探索阶段
改革开放之后迎来了科学的春天。四十多年的发展,我所的科技日新月异,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迸发出巨大的能量,大量的科研成果需要转化应用,国家适时出台了允许科研事业单位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宏观政策。因此,大多数的科研事业单位于成果转化应用之中开始了带有企业化管理萌芽性质的自由探索。这一阶段大约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上世纪末20年左右的实践。这一阶段,我们江苏院就涌现出开发“四小龙”。
1.供不应求的特点导致在企业化管理探索之中缺少内生动力。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不可避免的要面对生产、市场,伴随而来的是企业化管理的相关要求。但由于这一阶段的“双轨制”以及供不应求的总体现状使得科研事业单位在企业化管理的整体探索之中相对滞后。
2.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缺少导致缺失科研事业单位规范化的外部压力。以农业类的种子为例,《种子法》尚未出台,有关作物种子的国家标准也没有,加之以杂优化利用为代表的第一次种子更新激发了农业生产的同比效益,只要有就不问质量问题,“一种难求”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企业化管理只是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
3.客观现实导致了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的萌芽。从单纯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公益型推广到兼顾带有巨大经济效益的成果开发应用,客观上拓宽了管理面。以各省级农科院为例,大家先后都成立了开发处,产业处等职能部门,专门从事成果的开发利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指导各研究所进行开发工作。同时,在研究所内部,由于人员分工的调整、开发转化收益的分配等实际需要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要求。这一上一下的双向发力,客观上奠定了科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基础。
二、科研院所办企业阶段
这一阶段以《公司法》《种子法》的出台为标志,大约在本世纪初之后的15年左右的时间之内。
1.科研院所办企业。在这一阶段全国各地的科研院所纷纷开办企业,而且企业的类型已不再局限于自身成果的转化应用。有的已涉及到别的领域。其根本原因在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近10年时间内科研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增长十分有限。以我院为例,有8年时间没有增长,这一阶段我院的近600人从事企业工作。将转化的800余万元事业费用于补助一线科技人员,从而保证了近300人科技创新力量的稳定。这一阶段企业化管理在创办的企业之中得到了充分的探索实践,不少高校、科研院所所办企业成长为上市公司,培养了大量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人才。
2.内部整体转制。在这一阶段之中,不少科研事业单位将内部的一些研究所进行了整体转制,实行内部的企业化运行,如我院的蔬菜所、原子能所等,这就使得企业化管理从企业逐步向科研领域逐步渗透,比如形成了面向市场需求的科研方向选择等,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积累了经验。
3.科研事业单位的整体转制。全国各个领域的科研事业单位都有整个单位整体转制的案例,抛掉了事业单位的身份,变成了企业人,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我们农业领域也有不少,有的后来又回归为事业单位。但更多的是试行整体转制,如中国农科院系统就有20多个这样的研究所。这些都积累了在科研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三、院企分离阶段
从2015年开始,国家实行院企分离政策。其标准简单可概括为不得控股,经过近10年的调整运行,科研院所所办企业要么进行股权转让、重组,要么上交到“国企”公司,但也有少部分专业性特别强的企业在代管的情形下自主经营运作。
在现在的情况下,科研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实践大多转型,其管理部门大多改为知识产权处、成果转化处等。其运行模式以创新“产、学、研”、“政、企、研”等相结合的新型研发主体、产业研究院等方式进行。但企业化经营管理的触角仍然可以延伸到大多数的科技创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