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单位合同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是农业科研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旨在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合同管理是农业科研单位内控管理、实现组织目标的需要,也是单位依法治理的需要。

在长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于2020年5月出台了《合同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授权、分级归口管理、部门会签、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及全过程监督的合同管理机制,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了重大合同网上审批盖章流程。实践中,建立了抓大放小的分级管理模式和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文件以金额明示的方式确定了不同类型标的物合同是重大合同还是一般合同的分界点。重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为业务处室根据其职能范围,进行立项依据及合规性审核;综合管理部门为后勤保卫处法务人员会同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进行完备性、准确性、合法性审查。财务部门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院财务管理规定。上述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体现在重大合同网上审批流程中。一般合同则由各单位依据自身制定的细则确定相应审核流程。建立了合同登记与定期归档制度。合同签署的发起单位作为合同承办单位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台账并实行年度文书归档。台账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注等信息。合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审批流程单、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诉材料等。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体系。根据国家、省相关示范合同文本的发布,在工程建设方面不断推行使用建设工程及货物采购、监理服务等标准化合同,在成果转化方面不断推行使用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合同范本。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院职能部门及时发布了小额采购、土地(大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单位选取使用,示范文本突出了合同要素的规范性、全面性、法律语言的严谨性。

在合同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缺乏具体的合同管理细则;合同台账记录要素不完备,责任人不明确、履行情况不清晰;合同本身无相关经办人或审批人签字、缺少价格、违约责任、知识产权等关键要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项目延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且未见相关磋商记录。在成果转化类技术服务合同中存在倒签合同现象,往往是服务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才签署协议。技术服务制式合同中,部分合同对“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项无实质内容或填写过于简单,有的仅为“友好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表述。

如何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一是提高技能以及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段时间以来没有合同责任事故发生、对合同相对方比较熟悉、为收付款需要而签署合同等是造成合同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流于形式的原因。农业科研单位内控中合同管理意识提升,不仅在于领导层还在于管理层和具体经办人员。

二是通过检查、评价与考核方式推动合同管理精细化。合同管理的精细化在于以二级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细则)为抓手,建立合同从合同调查、合同谈判、文本拟定、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到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合同登记、合同归档等环节的责任人、风险点、防控措施矩阵。从而实现制度明确、职责清晰、流程科学、控制合理、风险可测的管理目标。

三是强化动态视角下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基于不同阶段的风险识别、分析、控制,从合同调研开始到合同签订直至合同执行的全过程管理,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拟制生命周期”和“合同履行生命周期”两个层面,在注重合同静态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动态管理。静态视角下的合同审查与法律风控着重于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修改,把握合同文本的准确性与明晰性原则、逻辑性与体系性原则、简洁性与实用性原则,解决合同订立的问题;动态视角下的合同法律风控主要解决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问题,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监控,在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节点及时介入,并随时留存各种形式的证据;建立合同法律风险引发争议的多元解决机制。

四是完善一个机制,实现三个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明确,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实践中,部门沟通机制的确立与三个结合的效果需要提升。

在合同管理组织构架中农业科研单位与高校非常类似,虽然有些单位有法务牵头,但是分散以部门职责为主线的各部门审核之中。这符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归口能实现与财务部门在履行内控职能上的协同,归口管理不一定是一个部门统管,但是一定是有一个部门实现了信息归集、规则归口。

另外,归口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何样的沟通机制,实现内控应有的效果值得研究,其中最典型的问题之一是财务会计在履行支出时对照合同发现付款金额不准,尤其是相对合同约定的节点超付款了,此时会计通常要么是拒付要么是请报销人做出说明。这体现出合同履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控制的监督缺失。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知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细节已经不再现实,此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合同信息及时更新,全过程信息共享成为可能的唯一途径。如此,以合同管理内控为目标之一的内控体系才能最终实现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的有机相结合。